本臺訊 在第26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日前,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扶溝縣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fā)布會,通報2025年以來全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有關情況,并發(fā)布全市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案例1:涉“德榮”假冒商標罪案:“德榮”商標系太康縣某聯廠于2018年8月7日申請注冊商標,商標注冊有效期至2028年8月6日。被告人白某、王某未經太康縣“德榮”商標注冊權人許可,購進預制牛肉(180克/袋)、購進假冒“德榮”牌包裝箱、包裝袋加工包裝假冒“德榮”牌黃牛肉(每袋180克,每箱凈重1.44千克,180克×8袋),將假冒德榮牌牛肉銷售至超市。經審理,對各被告人判處三年至四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對各被告人并處不等的罰金刑,對于違法所得全部沒收。
本案判決,維護了“德榮”商標注冊權人的合法權益和某肉聯廠的商業(yè)信譽,實現“審理一案,震懾一片”的效果,對于倡導市場主體以誠信和善意的方式參與市場競爭具有積極意義,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懲“傍名牌”“搭便車”的力度與決心。
案例2:史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麥種”案:河南九圣禾新科種業(yè)有限公司經許可授權,取得“第1630739號”商標和“第14077701號”商標專用權。被告人史某某原為河南九圣禾新科種業(yè)有限公司周口地區(qū)銷售經理,陸某某提出向史某某購買“九圣禾新科 26”麥種后,史某某把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麥種銷售給陸某某,從中賺取8100元。該批麥種運送到沈丘劉灣鎮(zhèn)加油站時被查獲。自訴人河南九圣禾新科種業(yè)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史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要求給予被告人史某某刑事處罰,并賠償經濟損失為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判決,被告人史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予以銷售,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4300元,沒收違法所得8100元并賠償自訴人河南九圣禾新科種業(y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7101.5元。自訴人、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
本案的依法公正審理,既嚴厲打擊涉農領域商標侵權違法犯罪,有效震懾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又切實保障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規(guī)范種業(yè)市場經營秩序,為糧食安全與種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3:某教育科技公司與郭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軟件開發(fā);技術服務、技術開發(fā)、教育咨詢服務等。原告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取證人員在被告郭某某經營的店鋪內,主動要求購買案涉課程后,發(fā)現郭某某售賣的網課內容沒有侵權課程,又向銷售人員要求購買指定課程。郭某某原本未售賣涉案侵權課程,應取證人員特殊要求,從網絡搜集相關課程資源并免費提供。原告遂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郭某某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判決,基于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取證行為而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構成誘導取證,不得僅依據該證據認定侵權事實。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系列案件中、惡意維權、過度維權而當事人誘導取證的判斷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4:扶溝縣某幼兒園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山東大風車實業(yè)有限公司注冊了第 10380132 號“ 大風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項目為第 41 類:學校(教育);培訓;教學;幼兒園;寄宿學校;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安排和組織培訓班;組織表演(演出);圖書出版;書籍出版,注冊有效期限為自2013年3月14日至2023年3月13日,續(xù)后注冊有效期至 2033年3月13日。扶溝某幼兒園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幼兒園大門頭招牌、園區(qū)外墻體上使用“大風車”字樣,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上述標識與案涉注冊商標中的主要部分“大風車”在文字組成、讀音完全一樣,同時使用上述商標經核準使用的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服務有特定的聯系,構成近似。法院判決扶溝某幼兒園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5000元。
商標保護無“例外領域”,教育行業(yè)亦非“法外之地”。教育機構雖具有公益性,但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商標,仍屬侵權行為,這一裁判立場對于規(guī)范教育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各類教育機構敲響了警鐘,在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強化的背景下,教育機構同樣需要樹立“先確權、后使用”的意識。
周口廣電融媒體記者 金剛 通訊員 樊帥
